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规程

发布日期:2022-05-16 浏览次数:2034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行为,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评价新机制,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则

1、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组织同行专家依据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方完成的科技成果通过评审、评议、评估、论证、验收等方式,对其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审查与辨别、评定的行为,对知识产权归属不做评判。

2、评价行为主体中,委托方是各级科技、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中央驻皖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受托方是指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被评价机构是指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

3、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中心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托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在国家、省科技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提供有偿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接受相关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评价原则

1、依法原则。遵循国家《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和本规程,遵守《科技成果委托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2、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价活动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分析、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3、分类原则。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不同类型科技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三、评价范围及评价形式

1、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旨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或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实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新资源、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等。

2、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则、评价、预测、科学方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不含人文社会科学成果。

3、会议评价和通信评价。凡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而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则可采用通信评价形式。

          四、受理程序

1、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在其建议评价日期前十五日,将《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整套评价资料交付委托方,委托方初审后应在《申请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经委托方审查受理的成果,由委托方向评价机构(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中心)提出评价需求,并提交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整套评审资料。

3、评价机构(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中心)对评审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评价则与委托方签署《科技成果委托评价合同》,不同意评价的则要说明理由。

4、评价机构与委托方达成协议后,共同商榷相关事宜,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名单,拟定评审通知。

5、若采用会议评价,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在评审会议前五日,将评价机构(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中心)拟定的评审会议通知和整套评审资料送达每位评审委员,并将各位委员的签收回执传真至评价机构,同时告知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应本着实效及精简节约的原则,协助做好评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申请表》、《科技成果委托评价合同》、《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样本在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管网http://www.ahsea.com“评价中心”栏目中下载产生,具体操作方法见相关说明。

    五、评审资料

1、应用技术成果应提供的资料

(1)研制报告(立项或选题背景、技术方案、技术原理、技术特征、主要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分析,解决的技术难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存在和需要探索的问题);

(2)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原始实验记录);

(3)用户应用证明;

(4)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5)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或证明;

(7)主要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8)其他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质量标注、设计与工艺图表等)。

2、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提供的资料

(1)研究报告(立项背景、主要研究内容、具体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等,研究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取得的主要成果及推广应用情况,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存在问题改进建议等);

(2)论文(论著)被收录和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3)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4)查新报告;

(5)其他资料(报刊评论、软件著作权、模型应用、国内外相关背景资料、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开题报告或实施方案等)。    

          不同类型的成果,上述评审资料种类和形式不同,但资料和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因虚假内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提供方承担责任。引用文献资料和  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资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六、资料审查的主要内容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评价范围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研制任务(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根据行业要求,提交的原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

                     七、拟聘任评审委员的要求

1、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被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现状;

2、遵守回避原则。科技成果相关利益方应当回避,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个人)推荐的评审委员数不应超过所聘评审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应聘同行评委中,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

4、应聘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本地以外的评委参加;

八、会议评价一般议程

1、评价机构相关负责人组织会议,宣布评审委员会组成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简要介绍会议议程及评价意见格式,宣布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技术评审;

2、在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做研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等;

3、评委现场测试(提前)、考察或观看演示;

4、评审质疑,由成果完成人答辩(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评委质疑时可以对成果的完成及推广应用提出个人建议,但不发表个人对成果的评价意见);

5、成果完成单位回避,评委评议,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6、由主任委员向成果完成单位,委托方宣读评价意见,评审委员会各位委员按《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要求格式签名(一式三份);

7、转由评价组织单位主持会议,有关方面及领导讲话,会议结束;

评价组织单位现场留存评审委员会形成的评价意见原件、测试报告及评审委员会签名一份,各位评委应退还评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