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院士专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安徽省院士专家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英文Academicians and experts sodality of Anhui Province.是经省科技厅和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省级社会组织。


第二条 联谊会是由在安徽工作的院士,曾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学者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谊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团结和凝聚院士、专家的智慧和力量,促进安徽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第四条 联谊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联谊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联谊会办公地点设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与习友路交口院士大厦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谊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

(二)接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对重大工程技术规划、计划和方案等提供咨询;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四)研究、讨论重大工程技术的发展问题,提出建议;

(五)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成果转化等服务,并协助省内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工作站;

(六)介绍、引进、指导、协作完成科技项目;

(七)开展学术和技术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

(八)传播科学技术信息、知识,为安徽省培养人才;

(九)举办联谊活动,加强院士、专家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开展考察交流活动;

(十一)组织会员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十二)创办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刊,加强对联谊会和会员的宣传;

(十三)评选、表彰和宣传优秀会员;

(十四)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联谊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条件:

在皖工作的院士,曾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学者及有关人士均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条件:

1.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组织;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科研团队、组织和企业;

3.本省各级科研组织和相关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联谊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联谊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联谊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谊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谊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联谊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联谊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章程,执行联谊会决议;

(二)维护联谊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联谊会赋予的任务;

(四)向联谊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联谊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联谊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届不参加联谊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谊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联谊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联谊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联谊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1/2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七)任命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场,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联谊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谊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联谊会设监事会,由7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4名。


第二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职权:


(一)对联谊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联谊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活动;

(四)监督联谊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联谊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联谊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谊会违纪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及其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联谊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会通过,可聘请党政领导、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可应邀出席理事会议,应邀参与联谊会活动,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科技活动受益单位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和个人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联谊会会费管理制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联谊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联谊会经费接受审计机关监督,专款专用,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有关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本会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联谊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联谊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联谊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联谊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联谊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谊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